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貴州赤水老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3類的9918754號“甲子口”商標提出異議, 貴州赤水老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答辯人貴州赤水老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0日。公司座落于貴州省著名旅游之鄉和竹子之鄉的赤水市天臺鎮平橋壩區。公司的前身是“赤水老窖酒廠”。早在800多年前,北宋大觀三年(1209年),在仁懷廳(今赤水市),已經有了釀酒作坊的存在,其中就有赤水酒廠。1950年2月由赤水縣政府接管該酒廠,并在天臺鎮建造廠房。1982年國家改革開放初期,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名為赤水老窖酒廠,其廠名一直沿用至2008年初。并于2009年更名為貴州赤水老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根本不構成近似,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沒有違反《商標法》第九條、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被異議商標 9918754 |
異議人的引證商標 126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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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的顯著部分為“甲子口”,讀作“甲子、口”,含義就是指:紀年開始的地方,寓意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引證商標漢字字體與被異議商標完全不同。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人主觀上存在抄襲摹仿、打擦邊球、傍名牌的意圖。因此,以上兩個商標應視為近似商標。”首先,異議人異議材料中并未提供任何相關材料證明其在答辯人當地經營引證商標產品,更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的使用造成了當地相關公眾誤認的情況,其次也沒有要求在本案中認定其126348號“口子”商標馳名。故異議人要求優先保護引證商標并據此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視為近似,顯然是缺乏事實及理論依據的。
被異議商標“甲子口”為答辯人獨創,具有自身獨特含義,答辯人注冊申請被異議商標是基于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迫切需要,沒有任何惡意目的。答辯人從成立之初就使用了“甲子口”商標,答辯人便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宣傳打造該品牌,使被異議商標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在行業內享有極高的聲譽,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
答辯人正當合法經營,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會對異議人造成不良影響。被異議商標完全屬于答辯人自行創意,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品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生產廠家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懇請貴局秉持一致的審理標準,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既沒有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也沒有搶注異議人未注冊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根本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所獨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被異議商標在答辯人的長期使用、宣傳過程中,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答辯人正當合法經營,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更不會損害異議人的無形資產,無任何不良影響,被異議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答辯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符合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9918754號“甲子口”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