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星輕紡(集團)有限公司 對其注冊在第33類的10577515號“六安王”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安徽星星輕紡集團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集團總部座落在六安城區東部,東倚省會合肥,區位顯要,交通便捷。集團2008年被國家紡織工業協會評為“中國紡織服裝行業競爭力百強”企業,省內位居第二。 集團依托六安特色漢麻種植資源與中科院合作開發的漢麻物理脫膠綜合利用項目,擁有“產品填補國內空白,技術世界領先”的漢麻汽爆脫膠核心技術,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條全自動漢麻物理脫膠生產流水線。
申請人認為“ ”品牌不僅僅是外在的視覺形象符號,而是貫穿整個企業經營活動體系。申請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護,正是為了防止企業商標被別人仿冒和盜用。故,申請商標亦是作為申請人的防御和保護商標來申請的,其作為申請人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應該予以支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構成、含義、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差異顯著,根本不構成近似,更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應作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對比圖如下:

首先,申請商標“ ”由圖像及文字構成,引證商標1是由字母及文字構成,其中“LWA”設計獨特且占據整體商標的大部分,為商標的顯著部分,字體采用現代的華文行楷。引證商標2其商標字母的設計、字體與引證商標1完全相同。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差異巨大,根本不構成近似,更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其次,申請商標“六安王”具有明確的自身含義,漢武帝封景帝之孫、膠東康王劉寄之子劉慶為“六安王”。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中的“六”代表數字,“王安”百度搜索為“一個企業家、科學家的名字”,其商標的整體含義與申請商標所表達的含義差異甚遠,根本不構成近似,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最后、經調查,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申請人系個人,其從未通過任何網絡宣傳途徑對引證商標進行推廣和宣傳,故,經過申請人廣泛宣傳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六安王”中“六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且申請商標是由“圖形及漢字”組成,其他要素不容忽略,使得申請商標整體具備顯著特征,其應當被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是安徽星星輕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綜上所述,申請人注冊申請商標完全是出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構成、含義、整體外觀及顯著性上差異顯著,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六安王”中“六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且申請商標是由“圖形及漢字”組成,其他要素不容忽略,使得申請商標整體具備顯著特征。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577515號“六安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