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華銘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4類的10646223號“艾云尼”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深圳市華銘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作為從事激光產品研發、設計和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光、機、電方面都有專業的研發設計隊伍。目前已開發生產出十多種激光雕刻機,激光切割機和激光機床數控系統,CO2激光電源等。申請人與多個網店合作,借助于網絡平臺對“艾云尼”品牌進行宣傳和推廣,目前在公眾意識中已經形成了極高知名度與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商標的文字要素“艾云尼”,并且為申請人獨創;商標中包含的英文“EWINIAR”為此文字要素的英文注釋,亦是具有專一性存在,不足以引起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完全不構成近似。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中包含的圖形部分作為商標的修飾部分,其顯著性極弱,并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均屬于組合圖形,并且根據公眾對于此類圖形商標的識讀完全取決于商標中包含的顯著要素---文字部分,申請商標為“艾云尼”,引證商標2為“西芙”,兩商標絕對沒有構成引起公眾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存在。此觀點亦是在《商標審查標準》中第四部分但書部分中得到驗證。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構成近似的觀點完全不成立。申請商標作為商標具備商標顯著性與高度識別性,應該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商標的文字要素“艾云尼”,并且為申請人獨創;商標中包含的英文“EWINIAR”為此文字要素的英文注釋,亦是具有專一性存在,不足以引起公眾的誤認與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完全不構成近似。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中包含的圖形部分作為商標的修飾部分,其顯著性極弱,并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均屬于組合圖形,并且根據公眾對于此類圖形商標的識讀完全取決于商標中包含的顯著要素---文字部分,申請商標為“艾云尼”,引證商標2為“西芙”,兩商標絕對沒有構成引起公眾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存在。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646223號“艾云尼”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