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凱得電器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1類的10454742號“康菲帝斯”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中山市凱得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產品的優質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零售商乃至有關部門中都享有知名度。此產品自上市來的暢銷和無質量投訴記錄深刻的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公司于2012年02月01日申請注冊了“康菲帝斯”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3年02月17日被商標局駁回。
首先,相關公眾對英文的識別與認知程度很低,申請商標的英文顯著性又非常弱,并不是相關公眾識別與記憶的核心,不影響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的整體識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顯著部分、整體外觀區別明顯,根本不構成近似。況且,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在了類似商品上,并未構成近似,懇請貴委秉持一致的審理標準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對比圖如下:
其次,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4、引證商標5圖形部分構圖區別明顯,況且商標整體含義、呼叫、外觀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與混淆,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的英文顯著性非常弱,并不是相關公眾識別與記憶的核心,不影響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的整體識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顯著部分、整體外觀區別明顯。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指定使用在了類似商品上,并未構成近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4、引證商標5圖形部分構圖區別明顯,況且商標整體含義、呼叫、外觀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與混淆。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0454742號“康菲帝斯”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