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標訴訟部 付姣偉
捷大喜訊,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原告“杭州妙潔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潔公司”)提起的商標權撤銷復審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作出(2020)京73行初185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85421號關于第8055184號“妙潔”商標撤銷復審決定;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于俊輝就第8055184號“妙潔”商標提出的撤銷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我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接受“妙潔公司”委托,代理律師積極和當事人溝通案件,查閱卷宗,搜集、整理證據材料,據理力爭,通過多方面的努力,成功為“妙潔公司”贏回了注冊了近十年的“妙潔”商標。具體案件情況如下:
當事人
原告:杭州妙潔衛浴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于俊輝
訴爭商標
第8055184號“妙潔”商標于2010年02月05日提起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6類“五金器具”等商品上,于2011年05月14日獲準注冊;
本案爭議焦點
杭州妙潔衛浴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訴爭商標在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使用。
案件詳情
行政程序階段
于俊輝于2018年04月08日針對訴爭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杭州妙潔衛浴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駁回于俊輝的撤銷申請。
于俊輝不服該決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妙潔公司”提供了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證據,具體包括:1、“妙潔”產品圖片及產品包裝圖片;2、相關發票;3、店鋪網絡截圖。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證據1無證據形成時間;證據2未顯示復審商標標識;引證3未自制宣傳資料,無法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故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一審階段
對于“妙潔公司”來說,使用了近十年的商標被撤銷,對其是極為不公平的。并且同樣的證據,撤銷環節與撤銷復審環節得出的結論卻截然相反,實在難以令人信服。為贏回本就屬于企業的商標,“妙潔公司”委托我所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訴訟階段,原告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原告在天貓網站上經營的“妙潔旗艦店”以及在淘寶網站上經營的“妙潔浴室柜”店鋪信息,其中顯示“妙潔旗艦店”為天貓7年店,“妙潔浴室柜”開店時間為2008年1月19日,上述店鋪銷售的商品包括“浴室衛浴五金掛件套裝”等。
2、“妙潔”天貓店產品網絡銷售憑證、天貓及淘寶網站上的訂單信息,顯示在指定期間內,向“常文麗”“羅林”“麥興堅”等主體銷售了妙潔衛浴、掛鉤、浴室柜、水龍頭等商品。
3、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買家“齊封林”銷售“妙潔”產品的兩份淘寶網交易訂單及相關物流信息,其中訂單信息顯示買家真實姓名為“齊封林”,交易商品包括“妙潔衛浴太空鋁毛巾環浴室掛件浴巾環毛巾圈掛環”等,兩份訂單實收款共計3073元,成交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收貨和物流信息顯示的收件人、收貨地址、聯系電話均與第05384897號發票所載明的齊封林的個人信息一致。
經過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環節,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首先,根據原告經營的“妙潔旗艦店”、“妙潔浴室柜”店鋪信息,原告早于指定日期之前即在淘寶網、天貓網上開設店鋪,店鋪經營持續至今,上述店鋪現銷售的商品包括“浴室衛浴五金掛件套裝”等,屬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屬家具部件、金屬鉤(扣釘)”類商品。其次,原告于本案訴訟階段提交的其于2015年7月13日向齊封林銷售“妙潔衛浴太空鋁毛巾環浴室掛件浴巾環毛巾圈掛環”產品的兩份淘寶網交易訂單及訂單物流信息,能夠與原告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第05384897號浙江增值稅普通發票中載明的信息相印證,且發票中不顯示商品商標為一般商業慣例。因此,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加之原告提交的電商平臺上向其他主體銷售訴爭商標商品的訂單信息及發票等,本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五金器具、金屬家具部件、金屬鉤(扣釘)”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公開的商業使用,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被訴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書,責令其重新做出決定。
案件評析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使用的主體,包括商標權人、被許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
在本案中,雖然妙潔公司擁有“妙潔”商標近十年之久,并且也一直在使用,但在面臨“撤三”時也一度陷入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證據收集上。由此可見,決定“撤三”案件成敗,使用證據尤為重要。對于商標使用的證據需要滿足“體現使用主體、商標標識、使用時間、指定商品”四方面的要素才可以。本案訴訟階段,我所代理律師積極圍繞這四個要件對評審階段的證據進行補強與完善。例如:證據2中的銷售發票中未顯示商標標識,對此,我方從30張發票中找到一份“齊封林”的第05384897號發票對應的兩份淘寶網“妙潔”產品交易訂單及相關物流信息,從而與發票信息相匹配,彌補了發票中未顯示標識的缺餡,使該證據鏈更為完整。證據3的店鋪網絡截圖未顯示時間,對此,在訴訟階段,我方從“妙潔公司”經營的“天貓妙潔旗艦店”以及“淘寶妙潔浴室柜”的店鋪信息中找到顯示時間的網頁證據進行截圖,并通過“可信時間戳”的形式將證據予以固定,從而彌補了“店鋪網頁未顯示時間”的缺餡。由此可見,對于撤三環節中的證據需要滿足基本的要件,在訴訟環節積極彌補證據中的不足極為重要。
同時此案件也給諸企業敲了警世鐘,千萬不要抱著“商標注冊下來就是自己永久財產”的錯誤觀念,面對撤銷程序不到最后的環節千萬不要放棄,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企業的知識產權作指導和規劃,并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權利,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