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志對其注冊在第20類的39934183號“DIANZONG”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的顯著部分為不同的要素,在呼叫上存在顯著差異。加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在含義、整體外觀上亦存在顯著差異。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字母“DIANZONG”,鑒于該字母對應的是申請人名下已經注冊的“滇棕”商標。故,申請商標呼叫為“diān zōnɡ”。引證商標2的顯著部分為漢字“玉荷樹”,呼叫為“yù hé shù”。
申請商標“DIANZONG”為申請人“滇棕”品牌的系列商標,申請人已經申請注冊了第21020727號“滇棕及圖”商標以及第34006694號“滇棕”商標。申請商標“DIANZONG”對應的是兩商標的拼音。引證商標2即“如樹形狀一般的燈架”。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在含義上差異明顯,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是由字母與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上部分為圖形部分描繪了一株棕櫚樹;下部分字母部分“DIANZONG”的字體設計將可愛、活潑、設計感、卡通風格應用于書法設計,幾個字母的整體效果字型圓潤飽滿,結構錯落有序。
引證商標2由漢字與圖形構成,整體上以圓形呈現。商標的整體外圍為一個未封閉的圓形,圓形下部未封口的位置為三個漢字“”,三個漢字逆時針排布,順著圓圈曲線的運動趨勢依次排列。漢字“
”以繁體書寫,整體上的書寫效果充滿古韻。該引證商標的整體設計古色古香,韻味十足。
可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的顯著部分差異明顯,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在含義上差異明顯。加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在整體外觀以及呼叫上亦存在顯著差異,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DIANZONG”為申請人主打品牌“滇棕”的系列商標;引證商標1“DIANRONG”對應的是注冊人的企業字號“點榮”。故,消費者完全可以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區分,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
申請商標是由字母與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上部分為圖形部分描繪了一株棕櫚樹;下部分為字母。引證商標1僅由八個字母“D-I-A-N-R-O-N-G”構成,八個字母全部采用大寫形式,橫豎筆形粗細視覺相等、筆形方頭方尾、黑白均勻,因此非常醒目。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在呼叫上差異明顯:申請商標呼叫為漢字“滇棕”,引證商標1呼叫為漢字“點榮”,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綜合上述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含義、整體外觀上亦存在顯著差異,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39934183號“DIANZONG”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