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馬立可汽車服務連鎖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7類的15211760號“馬立可”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構成及外觀上差異明顯,且申請商標系組合商標,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是單一的圖形商標,與申請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呼叫及含義上存在顯著差異,且使用的場所完全不同,根本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近似。
商標對比如圖:
首先,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馬立可”和英文構成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均為單一的圖形商標,可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商標構成上完全不同。
其次,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 也存在明顯差異:申請商標圖形部分外圍輪廓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如圖“”,而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外圍輪廓分別是標準的圓形和圓環設計,與申請商標六角形外緣棱棱角角的視覺效果完全不同;申請商標內部是根據汽車輪轂的外形抽象設計而成,如圖“
”,申請人“成都馬立可汽車連鎖服務有限公司”專業提供汽車相關服務,選擇了極具服務內容代表性的輪轂作為作為標志原型,完全符合品牌定位,也易于相關公眾識別與記憶。
最后,申請商標是包含有漢字的組合商標,由于漢語是我國的官方語言,消費者憑借對漢語的敏感,會將漢字部分作為識記的核心,因此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是漢字“馬立可”,消費者對其的呼叫是“馬立可(ma li ke)”,“馬立可”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字號,完全可以起到準確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獨特的來源和含義,具備顯著性和識別性,與引證商標均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存在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其與相關商品標識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根本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5211760號“馬立可”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