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6類的11251336號“誠品畫廊”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誠品成立于1989年,以餐旅事業起家,代理進口歐美廚房設備,提供設計,安裝,售後一條龍服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構成、整體外觀、含義及呼叫方面區別明顯,完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1251336 |
引證商標1 10183863 |
引證商標2 1096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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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中英文字母所占比重較小,僅起修飾作用,根本不是其主體識別部分,商標以漢字“誠品畫廊”為顯著部分。除引證商標4以漢字“格立特”為顯著部分外,其他三個引證商標中的英文“elite”為顯著部分。并且單從字母方面比較,各商標呈現的視覺效果的差異也是相當明顯的。10183863號引證商標1目前正處于異議審理過程中,權利狀況不穩定。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英文”構成的組合商標,具有獨創性與不可復制性。引證商標1向公眾呈現的是黑色的正方形,色彩濃重,商標整體呈現的是如碑文的視覺效果。引證商標2為單一的文字商標,商標未加入任何設計元素,簡單明了。
商標中的“誠品”二字選自公司集團創辦人吳清友先生的創辦理念。引證商標1“誠品文化”該為偏正短語,其中“誠品”為修飾語,修飾后面的中心語“文化”。引證商標2“誠品工場”同上述商標結構相同,也為偏正短語:其中“誠品”為修飾語,“工場”為中心語。申請商標中的“畫廊”強調的是收藏、陳列或銷售美術作品的場所;引證商標1中的“文化”強調的是一種意識形態;引證商標2中的“工場”強調的是工人工作的場所。很顯然,三商標的中心語的含義差距是相當明顯的,不存在交叉,從而導致三商標整體含義也區別也是很大的。三者的發音重點與呼叫感覺差別相當明顯。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3、引證商標4、引證商標5、引證商標6在顯著性、整體外觀及含義方面區別明顯,完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1251336 |
引證商標3 3763622 |
引證商標4 5078802 |
引證商標5 G925412 |
引證商標6 G976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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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1251336號“誠品畫廊”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雖然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含有近似的字母,但其含義也是區別明顯的:申請商標中“ESLITE GALLERY”采用大寫方式書寫,英文部分為上方漢字“誠品畫廊”的直接翻譯,易于理解。引證商標4字母“gelite”為其下方“格立特”的漢語拼音,而非固有的英文單詞。引證商標3、引證商標5、引證商標6中都含有英文字母“elite”,為固有的英文單詞。含義為:精華; 精銳,精英; 上層集團,(統稱)掌權人物。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含義和整體外觀區別明顯,完全符合《商標審查標準》關于文字商標審查規定中第5條的但書部分,應當判定五商標不構成近似。
申請人認為“誠品畫廊”品牌不僅僅是外在的視覺形象符號,而是貫穿整個企業經營活動體系。申請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護,在第16類提出申請,正是為了防止企業商標被別人仿冒和盜用,保護消費者利益。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