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胤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41256245號“醉香辣”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標識:
指定使用服務:貨物展出,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職業介紹,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批發服務,會計,市場營銷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申請人將毫無關聯的兩個詞匯“醉”與“香辣”組合在一起,具有高度的顯著性。它代表的是一種特別的烹飪方法。申請商標強調的是一個“醉”字,其強調的是“沉醉、享受”的身體及心理狀態。所以,申請商標體現了廣大客戶沉醉于別具風格的味蕾體驗中,令其意猶未盡、流連忘返。申請人賦予了該商標極美的內涵與美好的愿望,具有較高的顯著性,作為商標完全能夠起到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
本案中,申請商標使用的字體為宋體,橫平豎直,字形方正,筆畫硬挺。呈現給消費者端莊典雅、舒展大氣的品牌形象,象征著申請人腳踏實地、老老實實的企業作風。申請商標“醉香辣”采用單純的文字構成,無任何其他藝術修飾。標準字體是企業精神的象征,是企業特點的集中體現,又是標識識別系統的核心。所以,申請商標無論從其整體設計還是品牌理念均是由申請人反復推敲,多次修改設計而成,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首先,申請商標“醉香辣”并沒有對其指定服務內容進行任何的描述,并且,相關公眾看到該商標并不會直接知曉其代表的具體內容,更不可能把“醉香辣”這個詞匯與服務的內容必然的連接在一起。所以,申請商標所指定的服務內容與申請商標毫無關聯,作為商標完全能夠起到指引服務來源的作用。
其次,相關公眾看到“醉香辣”三字后并不能立即明白申請商標的含義,需要一定程度的聯想之后才會想到申請商標所具有的獨特內涵。故申請商標并未直接描述其指代使用的服務。
最后,本案中,“醉”要素的加入使得申請商標整體具有識別功能,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申請商標并未僅僅直接表示服務的內容及特點,完全可以作為商標標識使用。
申請商標品牌自上市以來,申請人便在店面裝潢、員工服裝、產品宣傳冊以及法律文書上明確使用“醉香辣”商標,進行大量的宣傳和推廣。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以及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
綜上,申請商標“醉香辣”為申請人所獨創,寓意“沉醉于別具特色的味蕾體驗中,令消費者意猶未盡”。“醉”要素的加入使得商標整體具有極高的顯著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務項目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特點。所以,申請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1256245號“醉香辣”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