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宣彩氣球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北京永安世達科貿有限公司關于第9291928號“宣彩XUANCAI及花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公開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76698號《關于第9291928號“宣彩XUANCAI及花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我所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原告深圳市宣彩氣球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提起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氣球,玩具,晚會、舞會道具,帶惡作劇的小玩具(新穎的),禮花玩具(非燃放型禮花),玩具面具,節日懸掛、由兒童擊破以獲得其中玩具和糖果的彩飾陶罐,萬花筒,五彩紙屑”商品上。
2018年4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8】第176698號關于第9291928號“宣彩XUANCAI及花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判決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法院判決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其與廣州景泰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五份《購銷合同》均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且所售氣球的品名、數量、金額均可與其提供的發票、銀行收付款業務回單相對應,據此可以證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間內已實際履行。同時結合原告提供的參展合同、參展費用發票、展會照片等宣傳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氣球”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鑒于訴爭商標實際使用的“玩具氣球”商品與其核定使用的“玩具,晚會、舞會道具,帶惡作劇的小玩具(新穎的),禮花玩具(非燃放型禮花),玩具面具,節日懸掛、由兒童擊破以獲得其中玩具和糖果的彩飾陶罐,萬花筒,五彩紙屑”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較大重合,構成類似商品,故應認定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亦進行了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76698號《關于第9291928號“宣彩XUANCAI及花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