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華美化工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對北京東華美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7類商品上申請的第12993084號“”商標提出異議的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異議人河北華美化工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坐落于京津冀、環渤海經濟圈中心地帶,是集研發、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專業化生產橡塑絕熱保溫材料、離心玻璃棉、擠塑聚苯乙烯保溫板(XPS)、離子交換樹脂等保溫建材、化工產品。
異議人實力雄厚,“華美”作為異議人的企業字號及主打品牌,早已在第17類別上成功注冊多個商標,在中國乃至國際市場享有極高聲譽,經過異議人長期對“華美”品牌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極高知名度與影響力,成功打造成為馳名商標。
被異議商標“東華美”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在先具有極高知名度的“華美”商標,圖形部分的設計亦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圖形部分高度一致,與異議人的“華美”系列商標完全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嚴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三十條、三十一的相關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對比圖如下:
被異議商標
1299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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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1
1139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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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2
142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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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3
33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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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4
113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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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早已經獲得了商標注冊或者提交注冊申請。被異議商標“東華美” 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漢字部分“華美” ,屬于“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于“華美”的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被異議商標屬于“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與異議人的“華美”商標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東華美”的顯著部分是“華美”二字無疑,異議人的引證商標4“新華美”亦是在已經極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的“華美”商標前加上了顯著性極弱的修飾性詞匯“新”,作為“華美”的系列商標注冊,“華美”亦是該商標毫無爭議的顯著部分。因此,兩商標給相關公眾留下的印象均是“華美”無疑,構成毫無爭議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顯著部分與異議人極具知名度的商號“華美”完全相同,其注冊申請侵犯了異議人對“華美”享有的在先商號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商品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核準注冊的商品存在眾多重疊的小組,在即使部分小組不存在重疊,商品之間亦存在極強的關聯性,完全構成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極大的淡化異議人“華美”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削弱異議人引證商標的識別性,割裂該商標與特定商品的聯系,造成消費者對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華美”系列商標的混淆、誤認,造成市場混亂,致使異議人作為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注冊。
多年來,異議人為了保護“華美”品牌無形資產不受侵害進行了一系列的維權、打假行動,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本案異議人出于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應當予以支持。
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12993084號“ ”商標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