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華偉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8275875號“華偉通訊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105751號《關于第28275875號“華偉通訊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第28275875號“華偉通訊HUAWINCOMMUNICATIONS及圖”商標,指定/核定使用在第38類“移動電話通訊,提供與全球計算機網絡的電訊聯接服務,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為電話購物提供電訊渠道,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信息傳送,提供互聯網聊天室,計算機終端通訊,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衛星傳送”服務項目上。
第4244466號“華偉”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傳真發送,尋呼(無線電、電話或其它通訊工具),計算機輔助信息與圖象傳輸,電信信息”服務項目上。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被告作出商評字【2019】第105751號《關于第28275875號“華偉通訊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
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本案引證商標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決定撤銷在第38類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上述撤銷決定已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發布該商標撤銷公告(第1667期商標公告)。訴爭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發生變化,并已影響案件審理結果,本院據此撤銷被訴決定。被告應當在新的事實基礎上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但案件受理費仍由原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