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羚銳”商標的保護,高沃多次接受“河南羚銳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羚銳制藥)委托,對諸多惡意摹仿、抄襲“羚銳”品牌的商標提出異議或者無效宣告,并獲得了較好的效果。近日,高沃與羚銳制藥的知識產權合作再傳捷報!
上訴人湖北恩威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恩威藥業)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羚銳制藥關于第9294219號“羚悅”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094號行政判決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所律師代理客戶(第三人)獲得了本案二審(終審)的勝利。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10類,1001;1003-1005;1007-1009):腹部護墊;腹帶;口罩;理療設備;奶瓶;失禁用墊;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線(外科用);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體溫計。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10類,1001-1009):醫用注射器;電動牙科設備;電療器械;醫務人員用面罩;嬰兒奶瓶;非化學避孕用具;外科用移植物;懸吊繃帶;縫合材料
案情介紹
羚銳制藥是一家以藥品生產經營為主業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旗下“羚銳 LINGRUI”系列品牌作為申請人的主打品牌之一,在中國乃至國際市場享有極高聲譽。
因認為第9294219號“羚悅”商標與其商標近似等緣由,2017年01月13日,羚銳制藥委托高沃知識產權代理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獲得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支持。
之后,恩威藥業不服該裁定,于法定期限內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羚悅”,引證商標由中文“羚銳”、拼音“LINGNRUI”及圖形組成,中文部分為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首字相同,“悅”與“銳”僅偏旁部首不同,在視覺效果上極為近似,在讀音上也極為接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均較為接近,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訴裁定對此認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恩威公司的訴訟請求。
恩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上有明顯區別,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的知名度極低,訴爭商標已經持續使用,在實際使用中未產生混淆,不易產生混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羚悅”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及主要識讀部分“羚銳”相比,在文字構成、讀音等方面相似,已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恩威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與引證商標相區分進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中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正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此,高沃律師代理羚銳制藥訴恩威藥業第9294219號“羚悅”商標無效宣告案取得終審勝訴,高沃幫助羚銳制藥有效維護了品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