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美蓮步貿易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5類的15058358號“德蓓”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英文部分構成、發音、字形、含義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構成近似。況且,兩商標中的漢字部分才是相關公眾識別與記憶的核心,兩者完全不同,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應認定兩商標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的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505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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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
1289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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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蓓”一詞為申請人所獨創,取義:品質如花之蓓蕾般優雅高貴。英文部分“DELBEL”是根據“德蓓”一詞的發音臆造而成,自身無含義。DELBEL”與“德蓓”上下對應排列,使相關公眾可以一目了然兩者互為翻譯的對應關系,便于相關公眾進行識別與認知,從而不會因為局部與其他商標存在近似點就輕易產生誤認與混淆。
申請商標英文部分為“DELBEL”6個英文字母,其是根據漢字“德蓓”發音臆造而來,讀作“德蓓”。引證商標中的漢字“黛爾貝拉”與這兩個英文單詞的組合發音一致,“黛爾貝拉”即是根據這兩個單詞的發音臆造而成,自身無含義。申請商標中的英文“DELBEL”均為大寫,且采用的是黑體字,給人以端正、硬挺之感。六個字母采用一樣的筆體,突出其為一個統一整體。引證商標的英文部分“”采用的是獨創字體,邊角圓潤,而且,僅“D、B”兩個字母大寫,其余字母均小寫,加之兩個英文單詞之間符號“&”的存在,使得整體外觀視覺效果與申請商標英文部分存在顯著差異。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均含有漢字,漢字在相關公眾群體中具有極高的認知度,所以兩商標中的漢字部分無疑是相關公眾識別與記憶的核心,是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故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德蓓”、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黛爾貝拉”,兩者完全不同,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
綜上所述, 本案的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況且,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不斷的宣傳使用,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存在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5058358號“德蓓”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