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人湘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3類14563495號的“人人湘”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北京人人湘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是京城最值得期待的湖南米粉店,由在京湖南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起,受到在京湖南人及近百名京城企業的高管的熱烈響應和支持。申請商標品牌自上市以來,申請人便將其廣泛應用于餐盒、菜單、點餐卡、宣傳單、裝潢上,樹立了鮮明的企業品牌形象。
申請商標設計極為獨特,融入了申請人的服務理念和初衷,與引證商標的商標構成差異顯著,商標設計、字形差異明顯,商標含義完全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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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人人湘”代表了申請人服務的理念和初衷:“給在北京漂泊的湖南人們提供一種家鄉的味道,讓他們遠在北京,亦可以品嘗到家鄉的美味”。而引證商標“人人香”可以理解為“每個人都香”或者“每個人都覺得香”,但是不論作何理解,其與申請商標獨特的寓意亦完全不同。
申請商標整體為豎式排列,而引證商標整體為橫向排列,二者完全不同。申請商標是由圖形





申請商標在申請人的長期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而引證商標沒有實際使用,市場上沒有任何其將引證商標投入使用的痕跡,根本沒有發揮商標應有的價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綜合以上分析,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4563495號“人人湘”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