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雪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對菏澤市瑞祺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指定在第5類商品上申請的第20760604號“仙風道骨”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爭議商標標識: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0501 中藥成藥0502 醫用營養品0501 人用藥0501 醫用洗浴制劑0506 消毒紙巾0506 醫用敷料0506 橡皮膏0501 針劑0501 醫用藥膏0507 牙用光潔劑
本案被申請人是職業商標搶注人,被申請人名下高達30件商標,數量雖少,但與其他知名品牌相近似或相同,具有囤積商標的惡意。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有大量商標,與其主營行業沒有絲毫關系,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手段”的情形。被申請人惡意注冊行為必然會造成市場的混亂,侵害各方利益,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名下的商標做出合理的解釋,否則,爭議商標應認定為是搶注知名商標品牌,被申請人不應惡意搶注他人品牌,占用他人資源,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爭議商標應當無效宣告。
本案爭議商標“仙風道骨”為道教語,“仙風道骨,克己度人”是“道教的人格理想”,申請人通過提供“百度釋義、百度學術、個人圖書館的文章、豆瓣文章以及當當圖書詳情”等信息,完全能夠證明“仙風道骨”為道教語,用作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
爭議商標“仙風道骨”含有“骨”字,經查詢,“骨”指的是人或動物的骨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藥成藥、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對身體的骨骼有益處,或使消費者誤認為商標指定使用的小組“中藥成藥”等的治療對象為“骨骼”,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申請商標惡意攀附他人名牌信譽,利用一些企業在商標申請上存在的漏洞,而進行惡意搶注,更是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對消費者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 《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20760604號“仙風道骨”商標予以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