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新谷香酒店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3類的46667481號“新谷香”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標識:
指定使用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餐廳,會議室出租,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飯店,旅館預訂
申請商標為純漢字商標,僅由“新谷香”三個漢字構成,字體整體上借鑒了白舟細篆書的書寫方式,并且融合了現代較為常見的黑體字,創新設計而成了申請商標。申請商標“新谷香”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字號,此種設計理念的目的就是將申請商標標識與企業字號對應起來,使此標識與企業形成更強的聯系,更能起到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
申請商標“新谷香”是申請人所獨創的臆造性商標,采用藝術字體設計,字形新穎獨特,充滿藝術氣息,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并且具有合理的來源與出處,并非不規范性漢字,用做商標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本案申請人主要從事酒店、餐飲服務,面對的消費對象均為具備一定知識和文化素養的成年人,并非學識水平不高的中小學生。更何況申請商標并非缺筆少劃的不規范漢字,僅是申請人的創新設計標識,根本不會造成任何的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是根據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精心設計而成,整體漢字“新谷香”采用了藝術化的書寫形式,傳達出了申請人食物“香飄四溢”的特點,申請人在常規漢字中融入藝術化形式的美感,既使標識易于識讀,又能在第一時間向公眾傳達個性的含義;更為重要的是,申請商標三個漢字均為公眾熟知的簡單字,些微藝術設計的加入,并不會對公眾正確的漢字識別產生任何不良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6667481號“新谷香”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