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海信息系統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2類的46341339號“科云思 COMINFOSYS”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本案申請商標是緊緊圍繞申請人主營的“通信信息系統”而精心設計的,造型獨特,寓意豐富,是一枚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標識。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者的核心識別要素完全不同,加之,三者在含義、呼叫、整體外觀方面存在明顯不同,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與誤認。
商標對比圖如下:
1、從商標的顯著部分來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差異顯著,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以所含漢字“科云思”為顯著識讀部分。引證商標1以所含英文“reddot”為顯著識讀部分。引證商標2是圖形商標,以“圖形”自身為顯著識讀部分。
2、從商標的含義方面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差異顯著,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表達的含義與其主營服務內容密切相關。引證商標1指向權利人自身。引證商標2整體指向“吉星”。
3、從商標的呼叫方面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差異顯著,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的整體發音是不同的,同時,商標的首字讀音不同,消費者在讀識商標時,第一個讀音便是不同的,自然能夠根據呼叫將三者區別開來。
4、從商標的外觀方面分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差異顯著,根本不會造成混淆。申請商標是由圖形、英文與漢字三種元素構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左右排列結構。左側圖形以“CIS”為設計出發點,自上而下以一條線貫穿始終,整體呈現為形似地球的球體。引證商標1是由圖形和英文兩種元素構成,圖形是以一個個圓圈羅列構成,整體使用“紅色”色彩,仿若旋轉的紅絲帶。引證商標2是純圖形商標,好似一個可愛的蜂巢。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雖含有類似圖形元素,但圖形僅起修飾作用,并非核心識別要素。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智慧的結晶,承載著申請人企業文化和品牌信譽,具有高度的顯著性,完全可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且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在消費者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6341339號“科云思 COMINFOSYS”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