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興達環保材料廠對其注冊在第6類的14816536號“湘鐵”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人婁底市興達環保材料廠(普通合伙)主營還原鐵粉、鈦白粉、鐵精粉等。申請人申請注冊申請商標,目的是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申請人廣泛將其應用于產品包裝、對外商事業務往來文件(如合同)上,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一、申請商標并不屬于法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不應認定為通用名稱,申請商標的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
1、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并不是全部屬于“鐵”金屬。
2、申請商標中的“鐵”為形容詞,“湘鐵”具備其自身特定含義,無任何地域及產品指代性。
1)“湘”字用于商標中完全具備顯著性,且圖形部分亦具備顯著性,申請商標完全可以起到準確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2)“湘鐵”具有特定含義。“鐵”在申請商標中為形容詞,表示確定不移的。“湘鐵”的含義就是:如湘江水般堅定不移的注入洞庭湖,養育一方百姓,表達的是濃濃的鄉土情,沒有任何地域及產品指代性。
3、“湘鐵”一詞不屬于法定或者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例如第7976853號“甘鐵”、第4611129號“魯鐵”、第5762093號“冀鐵”三個商標均為已經在與申請商標類似的商品上成功注冊的有效注冊商標,其中“甘”為甘肅簡稱、“魯”為山東簡稱、“冀”為河北簡稱,但是均未被認定為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不予核準注冊。
二、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本案的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并不是法定或者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完全具備顯著性。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不斷的宣傳使用,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存在經使用使商標顯著性更加突出的事實,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也理應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4816536號“湘鐵”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