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博朗勞保用品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47144427號“瑯宇”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本案中,第45973387號引證商標4、第45973398號引證商標5的等待駁回復審結束時間均為2020年12月08日,而兩商標均為有流程顯示進行駁回復審程序,故,兩引證商標已經喪失了作為商標的權利,不再對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構成在先的權利障礙。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在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產品領域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相關的消費群體也完全不同,在實際生產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三、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的企業系列商標,完全是申請人出于打造企業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進行的注冊行為,且在申請人企業系列商標的推廣過程中,將該標識與申請人形成密切的對應關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作用。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的對比圖:
(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為同一個權利人名下的系列商標,圖形相同,下文以引證商標2為例進行分析)
申請商標為是由圖形、漢字及對應的拼音三種元素組合設計而成,以其中的漢字“瑯宇”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圖形部分以漢字“瑯宇”的拼音首字母“L與Y”設計而成。引證商標2以其中的“廣西電視臺”五個漢字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而圖形的設計正是源自于“廣西”兩個漢字。引證商標3是一個單純的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加入了漢字與顏色共同使用以其中的漢字“辰之春”作為標識的顯著部分進行識別。
申請商標中的“瑯”、“宇”二字是想表達其產品可以帶給消費者一種優美的氣度。引證商標2中有明確的企業名稱“廣西電視臺”,消費者見之能簡單的將其辨識。引證商標3在實際使用中加入了企業商號“辰春”二字,同時配以一個“之”字,從字面理解為“春天的早晨”,表達的是注冊人朝氣蓬勃的發展潛力。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在呼叫的首字母,以及呼叫的內容上均不相同,在使用中極易區分開,并不會有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
四、本案中引證商標2、3同樣均含有類似的圖形元素,然而卻在35類別類似服務上成功注冊并共存多年,這充分佐證了本案中與引證商標2、3差異十分顯著的申請商標完全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在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產品領域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相關的消費群體也完全不同,在實際生產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7144427號“瑯宇”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