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華香食品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9類的46453814號“神華山”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呼叫、整體外觀及含義上差異甚遠,完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顯著部分為漢字部分“神華山”,呼叫為“shén huá shān”。引證商標1顯著部分為漢字部分“原野之佳”,呼叫為“?yuán yě zhī jiā”。引證商標2顯著部分為圖形部分“”,無固定呼叫。引證商標3顯著部分為漢字部分“山寶情”,呼叫為“shān bǎo qínɡ”。
申請商標漢字部分“”,字體為宋體,筆畫有粗細變化。拼音部分“SHEN HUA SHAN”為漢字“神華山”的拼音表達形式,位于商標圖形正下方位置。圖形部分——神龍浮現,祥云圍繞山川,山光水色融為一體,潔白仿佛置身于仙境之間,流連忘返。
引證商標1漢字部分“”,字體為毛筆書法行楷。圖形部分——遼闊無邊的大草原像是一塊天工織就的綠色巨毯。引證商標2圖形部分——刻畫著如意的翡翠。引證商標3漢字部分——“
”,字體為黑體,主要筆畫粗壯。拼音部分“SHAN BAO QING”為漢字“山寶情”的拼音表達形式,位于商標圖形右下方。圖形部分——殘陽、樹林、小路完美的勾畫出了一幅曲徑通幽的美麗景色。
申請商標一方面表達出自己的君子風范、高潔傲岸的節操以及不被世俗喧囂所打擾,不忘初心的堅定信念。另一方面以“龍”自擬,“金鱗豈為池中物,一遇風雨便化龍”搭配如此如仙的畫面展現出自己的鴻鵠之志。
引證商標1表達了其權利人企業對自由自在的向往、追求以及對保護環境、保護大自然的堅定理念。引證商標2表達了其權利人企業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引證商標3表達了其商標權利人企業了對當時情況的緬懷以及對現在生活的感激、珍惜之情。
二、引證商標1與引證商標2、3成功注冊在類似商品上,在使用過程中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既然上述各引證商標之間可以共存,那么申請商標與各個引證商標差異更加明顯,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以漢字“神華山”為顯著部分,引證商標1以漢字“原野之佳”為顯著部分,引證商標2以圖形為顯著部分,引證商標3以漢字“山寶情”為顯著部分。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呼叫、整體外觀及含義上差異甚遠,完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6453814號“神華山”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