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醬江蘇釀造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0類的46614241號“醬油哥”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標識: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醋,醬油,調味料,調味品,調味醬汁,料酒,蠔油,番茄醬(調味品),調味醬,番茄調味醬。
一、本案申請人為“中醬江蘇釀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取法自然、崇尚健康的調味品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朱賢兵”。申請人企業實力雄厚,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行業內以及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二、申請商標整體是以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朱賢兵”先生的肖像為核心,結合申請人的主營行業進行設計的,整體呈現的是一個人物代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1、申請商標整體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整體與申請人之間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
2、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醬油哥”采用與當下流行的“油條哥”、“大衣哥”、“犀利哥”等詞匯相同的結構形式,使得申請商標本身更具親切感,拉近了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
3、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來看,申請商標整體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帶有欺騙性,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從法條用語來講,“欺騙性”是指用言語或行為來掩飾事實真相,使人上當;“誤認”指產生錯誤認識。“欺騙性”是本條規定的核心所在,而“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是“欺騙性”的結果。“欺騙性”的來源不是公眾的錯誤認識,而是商標所表現出來的形態與事物本來的狀態不一致。本案的申請商標取自“醬油哥及圖”,是申請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肖像為核心設計,結合企業使命而精心設計的人物代稱,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具有任何的關聯性,根本不具備任何“欺騙性”的原因要素,何談“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結果?顯而易見,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具備《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構成要件,根本沒有違反本條款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綜上,本案申請人為“中醬江蘇釀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取法自然、崇尚健康的調味品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朱賢兵”。申請人企業實力雄厚,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行業內以及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申請商標整體是以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朱賢兵”先生的肖像為核心,結合申請人的主營行業進行設計的,整體呈現的是一個人物代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6614241號“醬油哥”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