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如意祝福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4類的49787701號“祝福貓”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打造的“祝福貓”系列品牌,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完全是申請人出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構圖細節及含義等方面存在顯著差別,絲毫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以漢字“祝福貓”為顯著部分,并以此為呼叫,讀音為“zhù fú māo”,為三個音節呼叫。引證商標以自身圖形為顯著部分,其圖形為一個“猞猁”,并無明顯呼叫。可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完全不同,其各自的呼叫亦存在顯著差異,毫無近似可言,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申請商標整體所描繪的是一只一筆勾勒了外部的輪廓、省略了五官特征、面向前方的簡筆畫卡通貓形象。圖形右邊的文字部分為漢字“祝福貓”,圖形整體與漢字相對應,圖形在商標整體中起到修飾、說明的作用,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以漢字“祝福貓”為主要識別部分。引證商標整體所描繪的是一只背對消費者,斜向左方坐地憩息的猞猁形象。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圖形部分雖均為的貓科動物,但僅僅為固有的事物,不能為一家所獨有,況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圖形并不是同一種動物,在構圖細節方面亦存在諸多差異,再者其各自均含有不同的顯著部分,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絲毫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中圖形與漢字部分相對應,漢字部分“祝福”意為祝人平安和幸福,申請商標整體含義即為祝人平安和幸福的貓。引證商標圖形為一只猞猁,諧音“舍利”,故其整體含義即為佛教修行者死后火化的剩余物。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含義大相徑庭,絲毫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任何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三、綜上,申請商標以漢字“祝福貓”為顯著部分,引證商標以商標自身圖形為顯著部分,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構圖細節及含義等方面存在顯著差別,絲毫不構成近似,同時,完全符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相關規定。故,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9787701號“祝福貓”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