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玉勤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49111637號“夏玉勤及圖”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人是夏玉勤,經營有一家“重慶方園工貿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各類車輛配件、用品。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項目均為申請人主營內容,并不涉及任何其他的使用,足以證明申請人申請注冊申請商標的行為是企業發展的所必須的、是善意的商標申請行為。
本案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申請注冊于國際分類35類別上,35類別為所有產品/服務的銷售、宣傳類,應當考量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同,并結合消費者已經將申請商標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會使消費者混淆。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呼叫、含義及外觀設計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夏玉勤”。引證商標1、2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圖形,由于引證商標1、2在實際使用時為“”。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漢字“夏玉勤”。“夏玉勤”為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以自己的名聲和形象對產品進行擔保,能夠在更高程度上打消消費者的顧慮,是對產品最好的宣傳推廣。
引證商標1、2是“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申請注冊的,整體含義即為:“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提供的廣播電視服務飛入千家萬戶。
申請商標標識中漢字部分為楷體字書寫,標識中圖形部分呈現圓形,申請商標整體給人以古樸、簡約的視覺效果,直接向消費者展示出產品提供者、品牌名稱為“夏玉勤”。
引證商標1、2呈橢圓形狀,內部以留白的形式描繪出一只翱翔在天空的老鷹。在實際使用中,引證商標1、2圖形部分是以象征藍天的深藍色填充的,并結合中、英文一同出現,直接指向其權利人企業字號,有著清晰而明確的指向性,整體給消費者豪放、勇猛的視覺感受。
本案中的申請商標整體以字母“X”為設計基礎,其與引證商標1、2無論是在顯著部分、設計來源及含義上,還是構成要素、外觀設計上均存在明顯區別。由于我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9111637號“夏玉勤及圖”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