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老子山溫泉網絡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15291495號“老子山溫泉”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洪澤老子山溫泉網絡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公司于2014年09月04申請注冊了“老子山溫泉 ”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5年06月17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服務:戶外廣告,廣告代理,廣告宣傳,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中介服務,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飯店商業管理,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
1、申請商標中“老子山”具有特定的指代意義,并非道家學派創始人“老子”。申請人將“老子山”融入商標標識中,一是為了表明申請人所處的位置,突出申請商標的地域性,使廣大公眾不會對“服務的來源地”產生誤認與混淆,融入了更多的地方特色。二是申請商標與申請人自主經營的企業字號相一致,申請商標的標識與企業名稱對應起來,使商標與企業形成更強的聯系,更能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
2、申請商標“”整體設計獨特,具有極強的顯著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而申請商標中的“老子”并非道家學派創始人“老子”,其和其他要素組合形成一個統一不可分的主體,不能僅以個別詞語來認定。申請商標字字珠璣,形成字串,是一個統一不可分的整體,“老子”與“山”不可分割、相互襯托不能僅以個別的詞語來認定。況且,申請商標中亦有“溫泉”元素的加入,從整體上詮釋了申請商標品牌注重服務品質和質量,源源不斷為客戶提供優質、貼心的服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中的“老子”二字并非指向道家學派的創始人“老子”,況且,申請商標中具有其他要素組合形成了整體上的顯著特征,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7)項的有關規定,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5291495號“老子山溫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