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依士文電子儀器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9類的50386000號“易舒美 EASYMED”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本案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名下“易舒美”品牌的系列保護商標,完全是出于善意打造企業核心品牌進行的注冊。
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0901小組上的商品與引證商標2經撤三程序后繼續有效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更加不構成近似商標。更為重要的是,整體以漢字“易舒美”為顯著識讀部分,而引證商標2則以“豐馳”為顯著部分,二者在顯著性上截然不同。
商標對比圖如下:
1.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申請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易舒美”,首字呼叫為“易”。引證商標2的顯著部分為漢字“豐馳”,首字呼叫為“豐”。
2.申請商標的核心含義來源于漢字“易舒美”,而標識中的圖形和英文均是根據漢字“易舒美”設計而成。整個商標表達了申請人關注每個客戶的需求,始終秉承“專業智造、勇于探索”的理念,產品設計注重病人的感受,實現安全無副作用,為相關公眾提供更加舒適、健康的儀器產品,讓您健康更易,生活更美!引證商標2的核心含義來源于漢字“豐馳”,整體表達的意思即為“商標權利人不斷為消費者提供各式各樣滿足其需求的產品與服務”。
3.申請商標是由漢字、圖形、英文三部分組合而成。申請商標整體構成要素豐富,層次清晰、結構明了,極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引證商標2圖形在左,文字在右,整體呈明顯的左右結構排列。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在整體外觀上存在顯著差異,完全不構成近似商標。
4、引證商標2沒有實際使用,市場上沒有任何其將引證商標2投入使用的痕跡,根本沒有發揮商標應有的價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2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
三、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整體以漢字“易舒美”為顯著識讀部分,而引證商標1則以英文“EASYMER”為顯著部分,二者在顯著性上截然不同。
商標對比圖如下:
1.申請商標中含有明確的漢字部分,因此,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漢字“易舒美”。引證商標1的顯著部分為英文“EASYMER”。
2.申請商標整體構成要素豐富,層次清晰、結構明了,極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引證商標1字形方正,筆畫硬挺,整齊規劃之感躍然紙上。
3.申請商標表達了申請人關注每個客戶的需求,始終秉承“專業智造、勇于探索”的理念,產品設計注重病人的感受,實現安全無副作用,為相關公眾提供更加舒適、健康的儀器產品,讓您健康更易,生活更美!引證商標1整個標識代表的含義為“簡易的基體單元”。
四、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顯著部分、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含義及實際指向性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構成近似。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0386000號“易舒美 EASYMED”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