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岸區馨宏福吉安門窗加工部對其注冊在第6類的15779748號“”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武漢市江岸區馨宏福吉安門窗加工部于2014年11月25日申請注冊了“”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5年09月12日被商標局以申請商標“
”中“吉安”是位于江西省西部,屬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為由,將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是由漢字“馨宏福吉安”組成的文字商標。其中“馨”“宏” “福”三個字不涉及地名。涉嫌地名的僅為“吉”、“安”兩個字,與江西省“吉安市”的組成文字相同。“吉”為形容詞,譯為好,有利的,幸福的,而“安”有“安定”、“平安”的含義,兩者相結合,表達的是“吉祥平安”的意思。“吉安”兩個字并不是作為地名而產生的臆造詞匯,而是地名借用了“吉安”的含義而賦予了當地一種“興旺”、“安定”的美好期待。“吉安”兩個字,絕對是具有作為地名之外的自身含義,并且是極具普遍適用性的日常用語。本案申請商標“吉”、“安”兩個字并非突兀的單獨出現,它“馨宏福”三個字組成的商標,它取自于注冊企業“武漢市江岸區馨宏福吉安門”的商號,具有明確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
“吉安”兩個字本身也不具備在申請商標中作為地名獨立存在的特質條件,相關公眾很難將本案申請商標中的“吉安”二字與地名產生任何聯系。
申請商標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網站、產品、產品包裝、店鋪、宣傳冊廣泛宣傳與推廣,將其廣泛應用在產品、宣傳單、宣傳冊上,向廣大消費者展現了申請商標的標識,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允許注冊的商標范圍,依法應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中的“吉安”具有其他含義,并且和其他要素組合形成了整體上的顯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義。江西省吉安市本身也不具備使“吉安”兩個字在申請商標中作為地名獨立存在的特質條件。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5779748號“”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