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正天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1類的53142037號“新正天衛科技 XINZHENG TIANWEI TECHNOLOGY”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標,申請人名下的與申請商標標識相關的商標已經通過初審,表明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而成,具有顯著特征。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與呼叫、整體外觀、含義和行業屬性上存在明顯差別。
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圖形、漢字和英文三部分構成,顯著部分為“新正天衛科技”,呼叫為“xīn zhèng tiān wèi kē jì”。引證商標為純圖形商標,由單純圖形構成,顯著部分為“圖形本身”,“無明確呼叫”。
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圖形、漢字和英文三部分構成。圖形部分整體為藍色,由深藍和淺藍兩種顏色穿插,層次分明,同時,其以“一只展翅翱翔的雄鷹”為原型設計,指向申請人主營產品“無人機”。漢字部分由六個漢字構成,排布在圖形下方,英文部分排布在漢字下方,漢字字體為深藍色,英文字體為淺藍色,商標整體給消費者簡單純凈、渾厚有力之感。
引證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商標整體為黑色,以“一艘正在水面上迎風前行的帆船”為原型設計,是揚帆起航的最好詮釋。
申請商標圖形部分指向申請人主營產品無人機;漢字部分與英文部分相對應,均指向申請人“北京新正天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字號“新正天衛科技”,申請商標的含義為申請人希望自身能夠前路開闊,如同一只雄鷹,展翅翱翔不怕困難、勇往直前。
引證商標中,以“帆船”為原型設計,象征“一帆風順,要迎風啟航”,且權利人“重慶術業學生托管服務有限公司”致力于學生課后看護服務,引證商標的含義為權利人愿做學生學習路上的帆,為學生的學習之路保駕護航。
申請人致力于無人機培訓、銷售及飛行服務,而引證商標權利人專注于中小學文化課程輔導的課外培訓,二者在行業屬性上存在明顯差別,根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三、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精心設計,圖形結合企業字號,有獨特的含義。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公告。
綜上,申請商標設計獨特,以“新正天衛科技”為其顯著部分,而引證商標以“圖形本身”為其顯著部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與呼叫、整體外觀、含義和行業屬性上存在明顯差別,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3142037號“新正天衛科技 XINZHENG TIANWEI TECHNOLOGY”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