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百信兄弟商貿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6類的14980894號“愛護寶貝”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由滕州市百信兄弟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該申請人是一家專業從事日用百貨、針織品、洗化用品、五金交電、礦山配件企業。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申請注冊了“愛護寶貝”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5年9月26日被商標局駁回。
一、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顯著區別,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是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498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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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
142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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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四個漢字采用正規的華文行楷字體筆畫起承轉合,多取順勢,一筆帶過, 整個商標筆道流暢、瀟灑多姿、行云流水、生動活潑,有別體不能替代的藝術性。而引證商標“愛媽寶貝”四個漢字構成,字的字形方正,筆畫橫平豎直,橫細豎粗,起落筆有棱有角,字形方正,筆畫硬挺。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從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設計方面存在顯著區別,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申請商標“愛護寶貝”與引證商標“愛媽寶貝”的顯著不同在于“愛護”與“愛媽”:“愛護”即“愛惜并保護”;而“愛媽”即“對母親很深的感情”一個指的是“動詞”,一個指的是“形容詞”,二者完全不同。具體到商標中,申請商標指“愛惜并保護有價值的物品”,而引證商標指的是“父母養育的子女對母親有很深的感情”,二者不存在任何交叉,完全不同。
申請商標“愛護寶貝”四個漢字讀作“ai hu bao bei”;而引證商標“愛媽寶貝”四個漢字讀作“ai ma bao bei”。基于詞性的關系,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重點在第二個字上,申請商標的呼叫重點為“護”讀作“hu”;而引證商標呼叫重點為“媽”讀作“ma”。且申請商標讀起來朗朗上口,語句通順連貫,給人自然流暢的感覺。
二、從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注冊人的各自所在地以及相應的經營項目都存在巨大差別,各自品牌服務的性質、內容以及相應的服務方式、對象等都存在明顯的差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情況下,根本不會引起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4980894號“愛護寶貝”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