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對唐輝指定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的第22871094號“柳螺香”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概述
一、“柳螺香”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周小林”于2006年所獨創,作為商號及商標使用已十余年,在廣西乃至全國開設上千家連鎖店,具有較高知名度。
二、本案中爭議商標“柳螺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1-3“柳螺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讀音相同,且字形相近,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完全符合《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商標近似的判定,應判定為相同商標。如果允許爭議商標“柳螺香”的注冊,相關公眾一定會認為其為申請人名下“柳螺香”的系列商標,公眾很容易將其認為是申請人的產品,繼而產生誤認與誤購行為,并且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嚴重影響。故,爭議商標應該宣告無效。
三、本案的被申請人作為相同地區、相同行業的競爭者,完全有理由知道在其所在地的“柳螺香”品牌,基于對申請人企業商號及商標的惡意攀附,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及其創始人的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四、本案的被申請人為“唐輝”,注冊地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竹鵝村”。申請人經查詢,注冊地址包含“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竹鵝村”的個體戶有7家,但其經營者均非“唐輝”;另經查詢,注冊地址為“柳州市柳南區西鵝鄉竹鵝村衛生所旁”、經營者為“唐輝”的個體工商戶“柳州市柳南區川龍調味食品廠”于2014年12月23日就已經注銷,明顯早于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由此,申請人有理由懷疑被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提交了虛假的個體工商戶執照,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五、爭議商標“柳螺香”中含有“螺”字,與“香”字結合,易使人聯想為“軟體動物”,核定使用在“調味品、調味醬”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規定,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22871094號“柳螺香”商標予以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