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卡洛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對廈門眾通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1類商品上申請的第40943735號“時空風暴”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概述
一、爭議商標在注冊申請時的被申請人實則為商標代理機構,主要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含專利事務)。被申請人作為職業商標搶注人,申請注冊了高達102件毫無關聯的商標來進行囤積,仿冒他人在先的知名品牌,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多件商標進行售賣。其短期內注冊百余件商標顯然并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業在商標申請上存在的漏洞,而進行惡意搶注,具有借助他人商標、名人知名度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十條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二、被申請人主體資格已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注銷,喪失法人資格。爭議商標處于銷售中,未進行有效的承繼。根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0年10月13日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企業已依法注銷營業執照,喪失法人資格,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注銷,被申請人已不具備行使商標權利之主體資格,亦無證據顯示其存在轉讓或承繼等移轉爭議商標權利之行為,爭議商標因權利主體消亡而應予宣告無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三、被申請人的在注冊申請爭議商標時的經營范圍包含“知識產權服務”,也就是實則為“商標代理機構”,根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該規定系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限制性規定,即經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不得從事與其商標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的申請注冊或受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本案中,被申請人企業經營范圍涉及“知識產權服務(含專利事務)”等服務項目。因此,被申請人主體應屬于“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的范疇。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指情形。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0943735號“時空風暴”商標予以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