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臣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0類的55186034號“IG”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商標為申請人已成功注冊商標的系列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特定的設計淵源與代表含義,作為商標標識,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完全是申請人出于對品牌的保護。
二、申請人“深圳市雅臣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應用抗體技術防治人和動物的疾病方面取得了許多研究成果,共有23項中國技術發明專利和3項國際項技術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以及呼叫、整體外觀、含義、行業屬性和地域范圍上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為英文“IgY”,“IgY”指雞卵黃免疫球蛋白,是用卵黃及其提取物成功地抑制組織細胞培養的輪狀病毒生長。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含義“研冶”,漢字“研”意為“深入探究”,“冶”指“熔煉金屬”,引證商標的整體含義為深入研究熔煉金屬技術。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上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字母“Y”酷似一把鉗子;引證商標圖形為一枚紐扣。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上存在明顯差異,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所屬權利人分別處于不同的行業和地域范圍,申請商標的申請人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屬于“其他制造業”;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屬于“批發業”。申請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四、綜上,申請商標設計獨特,為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5186034號“IG”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