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委托,對河南康佰年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0類商品上申請的第50258957號“辛海鶴”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案情回顧
一、本案異議人“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由百年老店葉同仁堂、三馀堂、葉三寶、乾寧齋等整合重組而成,可追溯至康熙年間,傳承至今有300年的歷史。異議人“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被認定為“浙南地區唯一的中成藥制劑專業廠”;異議人的字號“海鶴”被認定為“浙江老字號”。
二、2000年、2007年異議人打造的“海鶴”品牌被評為在醫藥產品上的知名商標。
三、異議人名下第1504533號“海鶴”商標、第1419465號“海鶴”商標早于1999年02月23日申請注冊在05類別的商品上,“海鶴”品牌使用至今已有22年,可謂是廣為人知。
四、“海鶴”品牌與異議人“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形成了對應關系。
五、被異議人“河南康佰年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從事醫藥行業,作為相同行業,被異議人具備知曉異議人“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在醫藥產品上打造的知名商標“海鶴”可能性;被異議人不僅在10類別醫療器械商品上注冊完整包含“海鶴”品牌的“辛海鶴”商標,而且于同日在05類別醫藥商品上同樣注冊了完整包含“海鶴”品牌的“辛海鶴”商標,此種行為難謂巧合,更加難謂善意。被異議人的此種行為侵犯了異議人享有“海鶴”老字號的在先權益;作為同行業競爭者,被異議人理應遵循避讓他人知名商標的義務。
六、指定使用在10類別醫療器械商品上的被異議商標“辛海鶴”與異議人在先在10類別醫療器械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海鶴”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七、近年來,經過異議人在中國長期、廣泛的使用宣傳,異議人第1419465號“海鶴”商標完全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擴大保護。被異議人注冊被異議商標“辛海鶴”的行為完全屬于對異議人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在此,異議人 以《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請求在本案中對其“海鶴”商標給予馳名商標保護,并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綜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0258957號“辛海鶴”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