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窖集團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3類的59832136號“蓉城蜀窖”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駁回理由:與引證商標第51919507號“巴蜀賦”商標近似,針對駁回理由,高沃律師進行了精準分析:
商標對比圖如下: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的,為圖文組合商標,圖形部分僅僅為商標的修飾性要素,并不起決定作用。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呼叫、含義、外觀等方面區別顯著,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不構成近似。
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具體到本案中:
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漢字“蓉城蜀窖”為整個標識的顯著部分。消費者對申請商標以“蓉城蜀窖”為呼叫,讀作“róng chéng shǔ jiào”。引證商標同樣為圖文組合商標,“巴蜀賦”為整個標識的顯著部分,以“巴蜀賦”為呼叫,讀作“bā shǔ fù”。
申請商標由圖形和漢字組成,其文字部分與圖形部分融為一體,整體呈現為徽章狀,給人以正規,高端的視覺印象,具有鮮明的指向性。圖形中央為圖形化漢字,線條平直,字形方正,主要起到裝飾性作用。引證商標也是由圖形、漢字兩部分組成,圖形和文字分離,呈左右結構。左側圖形由“C形龍”、“鶴”、圖形化漢字“蜀”構成。
申請商標“蓉城蜀窖”四字根據申請人的企業字號“成都市蜀窖酒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精心設計而成,是一家從事酒類經營、食品經營的公司。引證商標“巴蜀賦”指向注冊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珠海市香洲區巴蜀賦商行”,商行為規模較大的商店。
二、申請商標為“蓉城蜀窖”系列品牌的延續,是出于對商標合法善意的保護。申請人已經通過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對于申請商標進行了廣泛宣傳,使商標和企業之間形成緊密聯系。
綜上,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注冊人在行業屬性、地域、對商標的實際使用上有顯著差異,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根本無產生交集的可能性。加之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外觀、呼叫、含義上的顯著區別,相關公眾可以輕易將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區分開來,申請商標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9832136號“蓉城蜀窖”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