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傳捷報!當事人因申請“融略師”商標被駁回不服,特委托高沃律所律師團隊代理本商標訴訟事宜。經高沃律師代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張,本案取得了訴訟翻盤。
案情概述
伯納華丹福企業管理咨詢(深圳)有限公司(下稱“伯納華丹福公司”)在第35類別申請的“融略師”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經駁回復審程序評審認為,申請商標“融略師”可理解為金融戰略師,指定使用在廣告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方式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情形,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伯納華丹福公司不服駁回復審決定,經過再三抉擇,最終選定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師團隊代理本商標訴訟。
律師團隊接受本案委托后,首先,與伯納華丹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先生進行了訴前的詳盡溝通,深刻了解到“融略師”商標的深刻內涵,以及陳先生作為國際合規的先行者,在國際合規方面作出的卓越貢獻,系列商標的注冊等。其次,律師團隊對案件進行深刻剖析,展開了全面、深刻的會議討論,圍繞案件焦點問題和事實認定,制定了訴狀的提綱構架、證據搜集和整理、司法判例檢索以及庭審策略等,全面整理了案件的訴訟材料和庭審提綱等。
庭審主張
承辦律師在庭審中對本案展開了詳盡的闡述和辯論:
1、深刻闡述申請商標的設計背景和內涵,強調“融略師”不是固有詞匯,駁回復審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融略師”是”金融戰略師”的含義存在主觀性認定。
2、強調申請商標核定在第35類別服務項目上并沒有反映服務項目的內容、方式等特點,與服務項目不具有任何關聯性,申請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
3、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需要考慮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
4、原告名下有“融商融匯”、“惠會慧匯”、“金東方融商”等商標的在先注冊,類似情形商標也有注冊,同時類似司法判例認定,說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主張審查標準一致性和法律適用統一性。
5、申請商標經過原告的宣傳推廣顯著性進一步增強,具有顯著性。
判決認定
本案經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判,支持了當事人的主張,本案取得了訴訟翻盤。一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融略師”并非中國相關公眾廣泛知悉的固定搭配,被告認定其具有金融戰略師的含義,但沒有舉證予以證明。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文字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方式等特點。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判決撤銷“融略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結語
本案伯納華丹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先生從事國際合規行業至今已經有17年的光輝歷程,申請系列“融略師”商標也是便于國際合規行業的推行,收到判決書后,當事人滿是喜悅,對律師團隊的專業性也給予認可和贊譽。
高沃律所由業內多名資深學者、律師精英構建而成,在辦案中積淀了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和嫻熟的辦案技巧,律所采用部門細化、專業化分工、團隊化協作模式運營,是區域內獨具特色、專注于從事知識產權的專業化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成就當事人就是成就自己、全心全意為當事人解決問題的宗旨行事,如果您面臨類似的商標訴訟問題,一定選擇專業的代理機構,如高沃律所,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