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賽紡織品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5類的57868532號“雪尼爾”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人“南通瑞賽紡織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的紡織品企業,旗下品牌“雪尼爾”經過近10年的發展與沉淀,贏得了全國消費者的一致認可,被廣大消費者譽為“全國社區團購家紡頭號品牌”。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已經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同時,申請商標是作為申請人系列商標加以保護的,申請人已經在相同類別申請并注冊“雪尼爾”系列商標。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顯著部分、呼叫、外觀設計、商標含義方面差異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申請商標顯著部分為漢字“雪尼爾”,并以此進行呼叫。引證商標為單純的圖形商標,沒有固定呼叫。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與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兩者上下排列。漢字“雪尼爾”位于圖形下方,筆畫圓潤,展現了優雅之美。從整體看,申請商標圖形部分線條柔美,與漢字的高雅相輔相成。引證商標為單純的圖形商標,從整體看,引證商標的設計線條平直,邊緣棱角突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著完全不同的含義,申請商標的整體含義為:寓意理想遠大,振翅高飛,爭做行業先鋒。引證商標以“滑梯”為設計原型,是一種玩樂設施,整體表達的含義為:可以使人享受到喜悅。
三、商標產生的總體印象一般具有決定意義。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案部分僅僅起到裝飾作用,在商標中的顯著性較弱,各商標在整體含義、呼叫和外觀上差別明顯,完全符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但書部分所述情形,據此應認定各商標不構成近似。
四、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極為重視,以其作為企業核心品牌進行推廣宣傳,將申請商標用于微信公眾號、視頻公眾號等方面。此外,申請人還在多個平臺對申請商標進行宣傳,“雪尼爾”品牌已經在同行業以及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綜上,以漢字“雪尼爾”為顯著識別主體的申請商標與以“圖形”為顯著部分的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顯著部分、呼叫、外觀設計、商標含義方面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7868532號“雪尼爾”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