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法對其注冊在第14類的57983261號“GABY JEWELRY”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
指定使用商品:表,銀制工藝品,項鏈(首飾),貴金屬合金,貴金屬制藝術品,珠寶首飾,角、骨、牙、介首飾及藝術品,銅紀念幣,玉雕藝術品,貴金屬制盒
一、申請商標具有非常強的品牌創意,是取自申請人另一申請注冊中的文字商標“蓋比”,二者互為代表含義,具有獨特來源。
二、商標發揮著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其自身的外在表現形式是相關公眾首先識讀與呼叫的重點標識。申請商標僅由單純的英文單詞“gaby--jewelry”詞組構成,均為小寫英文字母,標識設計簡單大方,并未摻雜過多的元素,能夠使消費者在紛繁復雜的商標標識中進行準確識別。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顯著性。
三、申請商標“GABY JEWELRY”并非固有詞匯,其中“gaby”意思是上帝的健全者,適合用作女生英文名字。申請人將之音譯為“蓋比”,與之后面的“”一詞組合在一起所表達含義為--“蓋比珠寶”。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8)項、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四、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 是指我國公眾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其他不良影響"是指除了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之外的情況 , 一般是指標志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貶損含義, 或者該標志本身雖無貶損含義 , 但由該申請人注冊使用 , 易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而本案中申請商標為純英文商標,且主流翻譯為人名,社會影響力遠遠達不到此高度,更不會對我國政治 、經濟 、文化 、宗教 、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由上可知,申請商標明確指向的是申請人本身,其用作商標,不但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更是對消費者的一種無聲承諾。
五、申請人基于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申請注冊申請商標,未違反任何法律的規定,也沒有損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商標正常的申請行為理應受到保護。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7983261號“GABY JEWELRY”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