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2類的54567804號“高生”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的對比圖:
一、申請人“邵陽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第19類在先申請了同樣以企業商號“高生”作為顯著部分的在先商標,且均已成功獲準注冊,足以說明“高生”具有極高的顯著性,而申請商標正是作為其系列商標的延續,是申請人出于對其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對于本案來說,并不能以圖形的近似來判定商標的近似。
二、申請商標設計獨特,脫胎于申請人企業商號,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作用,并且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顯著部分、呼叫、整體外觀及含義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1.申請商標中顯著部分為“高生”,呼叫為“ɡāo shēnɡ”;引證商標1顯著部分為“蘇城”,呼叫為“sū chénɡ”。引證商標2顯著部分為“盛港”,呼叫為“shènɡ ɡǎnɡ”。
2.申請商標構成元素為“圖形、漢字以及英文”,整體布局為左右結構,圖形部分由字母“S”的藝術美化變形而成,右半部分為漢字“高生”以及漢字之下的大寫英文字母“GAOSHENG”組成;漢字部分“高生”書寫方式采用行楷,大氣流暢,一氣呵成。引證商標1構成元素為“圖形以及漢字”,圖形部分來源于字母“C”,漢字部分采用黑體打印體,橫平豎直,機械感十足。引證商標2構成元素為“圖形以及漢字”,圖形部分來源于字母“G”,整體為上下結構,漢字部分“盛港”同樣采取黑體打印體。
3.申請商標權利人為“邵陽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涂料制作商;引證商標1權利人為“蘇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制有限公司”,所屬行業為城市建設;引證商標2權利人為“江蘇盛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盛港”指向其權利人自身。
三、申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申請商標進行大量的宣傳和推廣,使該標識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作用。
綜上,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上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申請商標完全能夠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區別商品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因此,應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4567804號“高生”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