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飛馳汽車零部件技術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2類的16425002號“圖形”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人蕪湖飛馳汽車零部件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生產、銷售以汽車車輪為主的金屬零部件,含括沖壓、焊接、涂裝等完整的技術和生產工藝。公司具備雄厚的汽車零部件開發實力,在汽車車輪領域已達到同行先進水平,在車輪結構、形面等方面已獲得十余項國家專利。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申請注冊了“圖形”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5年11月24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淵源,寓意豐富,并與申請人自身的字號緊密聯系,具有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給公眾留下深刻的印象,與兩引證商標的整體外觀、構圖和含義上均區別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6425002 |
引證商標1 11104983 |
引證商標2 1337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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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設計獨特,與申請人的企業商號緊密相連。申請商標圖形構成了一個字母“F”,正是申請人企業商號“飛馳Feichi”的首字母拼音,申請商標圖形的展翅高飛象征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的美好愿景。申請商標是以醒目的紅色呈現,給人以充滿熱情和激情的視覺感受,同時闡釋了申請人企業員工以澎湃的激情為企業發展貢獻力量。
引證商標1整體呈現為圓形,圓形黑色背景上有分別向左右延伸的三條線條,極像一汪井水里蕩漾著波紋,黑白分明,給人強烈的視覺沖擊;引證商標2為一株“蘭花”造型,兩條月牙形線條斜向右上方,一半圓形弧線承托著上方的“月牙”,引證商標2整體給人一種“花蕊”隨風擺動的動感。
相較于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兩引證商標之間同樣非常的近似,并且兩引證商標同樣共存著類似商標,但兩引證商標均獲得成功注冊。經申請人市場與網絡調查,并沒有任何兩引證商標注冊人授權的公司使用或者宣傳兩引證商標,市場上根本沒有出現過標有兩引證商標的“電動運載工具、運貨車、汽車”等汽車零部件商品,也無企業將引證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企業業務活動上。故當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出現在市場上時,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將其與兩引證商標產生混淆或者誤認。
申請人一直將申請商標作為企業的主打品牌,不僅將其當做標識企業商品來源的簡明直觀標識,更是將該標識貫穿于企業日常經營的方方面面,還將申請商標作為其企業各類流通文書的主要標識,在用車申請單、通知公告等公司一切文書的左上角醒目位置均使用了申請商標標識,經過申請人的用心打造,申請商標標識已經與申請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對應關系。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淵源,寓意豐富,并與申請人自身的字號緊密聯系,具有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給公眾留下深刻的印象,與兩引證商標的整體外觀、構圖和含義上均區別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極為重視,將其使用在其核心商品上,并將該標識視為企業的對外窗口。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6425002號“圖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