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11類的16165037號“圖形”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人“萬家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一家專業從事舞臺、舞美燈具設備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貿易為一體的企業。申請商標是萬家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申請人將申請商標經過網絡、展會等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申請注冊了“圖形”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5年12月25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
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商標標識:
一、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及構圖含義上差異甚大,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6165037 |
引證商標 8337852 (指定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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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以“藍色”和“橙色”兩種顏色呈現,其中中間的橙色的五個光斑組成申請人品牌商標英文“VanGaa”的“V”字,商標采用三維立體設計效果,視覺沖擊力強,是對申請人主打品牌的形象體現。而引證商標是由“棕色”和“紫色”兩種顏色呈現,清晰的分辨出兩個字母“F-U”巧妙組合的圖形商標,其中的“F”與該商標的所有人“北京富達林經貿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中的“富”相對應,更有“富有”的含義。引證商標為普通平面設計。
二、申請人“萬家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一家專業從事舞臺、舞美燈具設備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貿易為一體的企業。自主研發制造的舞臺、舞美設備有LED大功率室內戶外燈,LED電腦搖頭燈頻閃燈等。引證商標注冊人“北京富達林經貿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經濟貿易服務”,該引證商標注冊的11類商品與其注冊人主營服務項目無任何關聯性,完全沒有使用,更沒有發揮其商標的作用。而且,在工商局根本查不到本案引證商標所有人“北京富達林經貿有限公司”企業注冊信息,有注銷的可能性,其無法將引證商標實際使用。
三、萬家國際照明在做好LED產品出口貿易的同時,努力打造自己的“VANGAA”這一品牌,讓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越來越高。在部分本公司工廠不生產的產品,包括舞臺配件,航空箱,LED日光燈管,LED球泡等我們自己不生產的產品領域,我們與珠三角多家廠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努力保證本公司商貿產品的質量,建立自己在市場上良好的信譽和口碑。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內容,其與配套使用的文字商標“VanGaa”相對應,具有高度獨創性和顯著性。引證商標注冊人的行業屬性與其引證商標注冊的商品無任何關聯性,且在工商局根本查不到該企業注冊信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6165037號“圖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