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亞塑塑業有限公司因對其注冊在第17類的7768069號“亞塑”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河北亞塑塑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長期使用,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深受消費者的喜歡和信賴。憑借優質的質量和貼心的服務,使申請人成為地方同行業中數一數二的生產者。申請人河北亞塑塑業有限公司始建于1988年,公司地處于京津唐腹地,坐落于素有“金三明珠”之稱的玉田縣后湖工業園區。注冊資金8000萬元,占地面積8萬平方米。公司現有高層管理人員均具有企業管理經驗,保證了公司的經營管理,致使公司產品,以優良的性能和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使產品銷售機構遍布各省市自治區,得到高速的推廣和應用,深受用戶的信賴與好評。
申請人不斷的對使用申請商標的產品進行推廣,現已有很高的銷售額,消費者十分滿意。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對品牌的推廣,以及服務的優良質量,使申請商標在消費者及有關部門中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網站的高點擊率和辨識度說明了申請商標并未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申請注冊了“亞塑”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0年12月27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完全屬于申請人自行創意,具有自身獨特的含義,其與引證商標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設計風格與表現手法,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上述兩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不會產生誤認誤購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并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7768069號“亞塑”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