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專利無效宣告答辯
審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專利權人(我方客戶):陳XX
無效請求人:李XX
案件二: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一審
一審案號:(2020)京73行初17799號
審理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原告:李XX
第三人:(我方客戶):陳XX
案件三: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二審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19號
審理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XX
第三人:(我方客戶):陳XX
案情簡介
本專利是名稱為“一種木炭機”的201210319305.X號發明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9月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6月18日,專利權人為陳XX。
針對本專利,2020年5月14日,李XX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又于2020年5月20日、5月25 日和7月9日提交了補充的意見陳述書,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6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先后共提交了5份證據以支持其主張。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
原告李XX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與被訴決定具有利害關系的陳XX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一審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決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李XX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京73行初17799號行政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XX于2022年8月31日向二審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至此,本案經歷專利無效確權、一審和二審等程序,專利權人陳XX最終獲得終審勝訴。
本案審查要點
關于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如果一項發明的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之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將該區別技術特征應用至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啟示,則該權利要求是非顯而易見的。
本案承辦律師團隊
張敏 杜立東 劉林東
高沃律所專利訴訟團隊由知名專家學者、資深律師、專利代理師以及各領域技術專家、專利工程師等高端人才組成,整個團隊優勢互補、協同配合,能夠提供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辦案團隊的大部分成員具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資質(雙證律師),本案承辦團隊中,張敏是相關領域資深專利代理師、團隊核心成員,杜立東律師是知產領域資深律師、團隊核心成員,劉林東律師為律所高級合伙人、專利訴訟部主任、我國知名知識產權律師,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現幫助當事人成功維護了的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