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縣沁谷香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0類的16489397號“沁谷香”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沁縣沁谷香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申請注冊了“沁谷香”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6年02月17日被商標局駁回。
申請商標標識:“ ”
一、首先,申請商標中包含的漢字“沁谷香”二字取自申請人“沁縣沁谷香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清晰且準確地代表申請人。其次,申請商標中包含的圖形“”是采用圓弧的方式設計,猶如未閉合的“口袋”。在弧線內部標有“qin gu xiang”,為漢字部分的漢語拼音,與漢字彼此呼應,含義豐富。最后,申請人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申請人為加強對其“
”的保護,將該標識申請著作權保護,并且于2014年7月21日獲得“作品登記證書”。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整體外觀上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申請商標完全可以起到準確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6489397 |
引證商標 12269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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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則是由圖形+漢字“沁谷香”+字母“qin gu xiang”要素構成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是由漢字“沁谷香”構成的純文字商標。申請商標作為組合商標,各部分依據特定的形式排列組合而成,與引證商標單純的三個漢字所呈現出的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完全不同。并且兩商標中的漢字字形存在顯著差異。并且經查詢,市場上根本沒有出現過標有引證商標的商品,也無企業將其引證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企業業務活動上。
三、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極為重視,以“沁谷香”為企業核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商標在產品包裝、宣傳冊、宣傳海報等的品牌形象展示每個過程都是精心策劃,圍繞打造品牌進行。 “沁谷香”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取自申請人的企業字號,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申請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完全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顯著部分、整體外觀上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誤認。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6489397號“沁谷香”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