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貓電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9類的61641088號“LIMOLL”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成功。
案情回顧
一、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設計獨特,與本案的引證商標在顯著識讀文字及呼叫、外觀構造、商標含義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
二、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相關規定:商標圖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因商標中所含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具體到本案:
1.本案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英文“Limoll”,并以英文指向的漢字“貍貓”進行呼叫;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托比小黑”,故以漢字“托比小黑”進行呼叫。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圖形部分雖均為貓的圖形,但僅僅為固有的事物,不能為一家所獨有,況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細節及整體畫面呈現上亦存在諸多差異,再者其各自均含有不同的顯著部分。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絲毫不構成近似,在隔離狀態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將其區分開來,不會造成任何混淆或誤認。
3.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為英文“Limoll”,其中“Li”為漢字“貍”的漢語拼音形式;“moll”與漢字“貓”的發音相同。故申請商標指向漢字“貍貓”,為申請人“鋰貓電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與申請人之間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為漢字“托比小黑”和英文“TOBYBLACK”,英文部分為漢字的英文表現形式,引證商標整體指向漢字“托比小黑”。其中“托比”取自注冊人“托比資產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具有特定指向性。
綜上,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含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61641088號“LIMOLL”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