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苗仁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注冊在第5類的16977384號“苗仁堂”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人“貴州苗仁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中藥、民族藥及大健康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新技術產業。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具有其獨特的設計思路和設計理念,并且賦予其商標新的生命力。
對比圖如下所示:
申請商標 16977384 |
引證商標1 13409327 |
引證商標2 709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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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由苗族、侗族頭上的銀冠圖形“”、漢字“苗仁堂”和英文字母“MIAORENTANG”構成,其商標整體排列組合上下分布,商標設計獨特,與引證商標1和引證商標2單純的圖形構成存在明顯的差異,并且申請商標圖形部分為“銀冠”,引證商標1圖形部分為“水滴”,引證商標2圖形部分為“貝殼”或“菊花”,其圖形部分完全不同,同時,申請商標的顯著性體現在文字“苗仁堂”上,與兩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均不相同,其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中不僅包含了多種民族要素,體現了其苗族文化氣息,同時,其文字部分體現了申請人以“仁”為服務宗旨的服務理念,并且“苗仁堂”具有指引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所表達的含義存在明顯的差異。
申請商標中含有漢字“苗仁堂”和英文字母“MIAORENTANG”,在對申請商標的識別過程中,直接呼叫為“苗仁堂”,而引證商標1在使用中結合其文字商標“海河文華”進行使用,直接呼叫為“海河文華”,引證商標2在使用過程中結合其文字商標“華為”進行使用,直接呼叫為“華為”,其在呼叫上區別極其明顯,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是一家醫藥企業,引證商標1注冊人是一家綜合性酒店,引證商標2注冊人是一家信息與通信技術企業,其產業屬性和產業模式存在極大的差異,根本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貴州苗仁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實力雄厚,公司成立時間悠久,其銷售網絡已遍布全國,在對申請商標的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引證商標2在構成、整體外觀、顯著性、含義和呼叫上區別明顯,并且申請人與另外兩家企業其產業屬性和產業模式完全不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根本不構成近似。在對申請商標的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16977384號“苗仁堂”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