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商標訴訟部 李贊捧律師
當事人
原告:鄒某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高沃客戶):陜西席域寵物食品有限公司
商標信息
涉案商標:第5類第42114578號“倍內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寵物尿布,寵物用維生素,含藥物的寵物用沐浴露,寵物用防蚤項圈,治療寵物體內蠕蟲用醫藥制劑,動物用膳食補充劑,動物用維生素,人和動物用微量元素制劑,動物用護膚藥品,醫用動物食品營養添加劑;申請日期:2019-11-05;注冊日期:2020-07-14。
引證商標:第31類第21471037號“倍內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動物食品,豆餅(飼料),狗食用餅干,飼養備料,飼料,動物飼料,動物食用谷類加工副產品,寵物食品,寵物飲料,動物可食用咀嚼物;申請日期:2016-09-30;注冊日期:2017-11-21。
案情介紹
第三人陜西席域公司認為,涉案商標的注冊具有主觀惡意,與其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商品在都是寵物用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關聯密切,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還認為原告除注冊涉案商標外,還搶注了行業內知名的寵物品牌,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予以無效宣告。故第三人于2022年03月08日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經審查支持了第三人的主張。
原告鄒某不服,提起一審行政訴訟,第三人仍然委托高沃律師代理該案。經過高沃律師有理有據的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決方案
高沃律師在庭審中對本案展開了詳盡的闡述和辯論,主要觀點包括:
1、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在完全相同,構成相同標識,涉案商標的注冊難謂正當。
2、雙方指定使用商品雖然按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屬于不同的商品,但是《分類表》只是判斷商品類似與否的參考,并不是唯一的定案依據。雙方都屬寵物行業,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構成類似商品,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不易區分,共存于市場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認,二者已經構成近似商標。
3、原告作為自然人,名下囤積了60多枚商標,已明顯超出了正常經營所需,且還申請了諸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藍氏”“愛肯拿”“寶路”“希爾斯”等,具有大批量、規模性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等手段的行為。
4、引證商標“倍內菲”是第三人重金打造的商標品牌,已經在寵物用品行業建立了廣泛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原告商標注冊行為已經對其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寵物用維生素;含藥物的寵物用沐浴露”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寵物飲料;動物食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有較大重合,相關公眾一般將其作為類似商品加以識別,故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文字“倍內菲”,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同,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為臆造詞匯,顯著性較高,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另,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證明原告在多個商品類別上共申請注冊了6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寶路”“愛肯拿”等多件與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此行為難以解釋為偶然為之或純屬巧合。原告上述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也超出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影響力
“倍內菲”商標是我方當事人打造的核心品牌,在寵物用品行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原告在不同類別搶注的行為,已經對我方當事人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而對我方當事人來說,清理市場中非正當注冊的商標迫在眉睫。高沃律師對該案件脈絡的清晰梳理以及對法律條文的深入解讀,最終促使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當事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