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高沃律所商標訴訟部 麻莉坤律師
道阻且長,行者將至,近日,北京高沃律所代理的青島海潤天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稱海潤天誠公司)名下原創品牌“EXTRIM BLAST及圖”商標,經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判判定不近似,幫助當事人訴訟成功授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收到法院判決,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師團隊倍感激動和欣慰!
案情回顧
第一個階段:海潤天誠公司于2023-08-22在第17類別申請第73623616號“EXTRIM BLAST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該商標經國知局審查認為與第64517894號“HPW及圖”商標、第65012127號“卡萊斯KALAiSi及圖”商標、第9057977號“YOUM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近似商標,將申請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二個階段:海潤天誠公司不服國知局作出的駁回通知書,在有效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駁回復審程序,經國知局評審仍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標識比對:
第三個階段:海潤天誠公司不服駁回復審決定,特委托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師團隊代理本次行政訴訟。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向客戶深刻了解品牌的設計含義,積極搜集相關案件材料,指導當事人提供搜集證據,制定縝密、全面的訴訟策略和方案。
庭審中,承辦律師在比對商標不近似時重點強調了商標英文或文字在標識中的顯著區分性以及商標的整體外觀、相關公眾注意力、審查一致性以及市場中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方面,類案商標舉例等方面進行全面闡述和爭取。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充分采納了承辦律師的庭審意見和主張后,經過一審審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高沃律所律師團隊力攬狂瀾,全力助力海潤天誠公司訴訟成功授權。
法院認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一審審理作出(2024)京73行初17664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本案中,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英文 “EXTRIM BLAST", 其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 存在明顯差異,即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也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本院應予糾正,被告應當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理由成立,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有誤,處理結果錯誤,應予撤銷。最終判決撤銷駁回復審決定,責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第73623616號“EXTRIM BLAST及圖”商標重新作出決定。
價值呈現
1、助力當事人訴訟授權
“EXTRIM BLAST及圖”商標是海潤天誠公司的核心品牌,已經投入使用和宣傳,產生市場效果和知名度,如商標不能授權,不僅不利于品牌的維護和布局,也可能會產生侵權或被侵權等法律風險,更加不利于企業發展,高沃全力助力當事人訴訟授權,為當事人的企業發展提供助力。
2、對于類案參考性
本案對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部分修飾元素近似情況下,可考慮商標的其他顯著要素判斷商標不近似的類案提供了參考性。
結語
北京高沃律所是專業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專業化律師事務所,我們一定不忘初心,勇擔使命,秉承“全心全意為客戶解決問題”宗旨,為當事人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全力以赴!
律師簡介
麻莉坤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資深知識產權律師
麻莉坤律師,資深專業知識產權律師,深耕知識產權行業多年,專注于知識產權商標授權確權、民事維權、不正當競爭、合同撰寫等專業領域,辦理過千余件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能夠最大限度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精準的法律服務,先后服務于羚銳制藥、神威藥業、長天藥業、劍南春集團、蘭陵美酒、思遠影業、口水娃、江蘇伊例家、青島帝森、動視云科技、德遠食品等國內外知名企業,贏得當事人的一致認可、信任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