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聚鑫鍋爐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因對其注冊在第11類的8372905號“聚鑫福”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哈爾濱聚鑫鍋爐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主產品是民用散熱器(暖氣片),其它產品有鍋爐輔機等系列。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哈爾濱聚鑫鍋爐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該品牌自上市以來,經過廣泛宣傳與推廣,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公司于2010年6月8日申請注冊了“聚鑫福”商標,但該商標卻于2011年5月3日被商標局駁回,認為其與“5702871”號“普欣”商標、“5898668”號“PUXIN”商標近似。
我司受申請人委托,由專業律師代理了“聚鑫福”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我司律師經過分析研究認為:
首先該公司以鋼制散熱器的截面----橢圓形為基本圖形,上面的紅色三角形為“聚鑫”漢語拼音“JUXIN”中“J”的變形,與下面藍色的三角組成拼音中“X”;同時這兩個三角形又組成了一對翅膀,象征著企業騰飛和積極向上的氣勢,該公司把“福”的拼音只做了字頭“F”因為該公司的產品使用的介質均為流體,把字母“F”設計成了一種飄逸的流體形狀,體現了產品的性質和內涵。而引證商標1是拼音+漢字組成的,漢字“普欣”與拼音“pu xin”一致,從整體上看和申請商標完全不一樣,消費者絕對不會認為它們是一個商標。而引證商標2僅僅是由拼音組成的它以大寫字母P開頭,而申請商標是一個組合商標,從整體看也沒任何的相似度,所以消費者不會對它們產生混淆的。由于我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8372905號“聚鑫福”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