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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案件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維權并入選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文書》案例

       一、事實介紹

       為進一步增加商標評審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商標評審委員會自2016年12月起,每月通過隨機抽取方式公開部分商標評審決定和裁定,實現評審文書即時公開。我“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成功代理的第18076172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在《評審文書》案例中予以公布。如下圖所示: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二、案情介紹:

       “新疆冀新商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類別申請第18076172號“

”商標,2016年07月01日被商標局打印“部分駁回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與第13689528號“絲路飛花”商標構成近似。相關駁回信息如下圖所示: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我“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新疆冀新商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對該商標申請駁回復審并成功維權。相關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絲路之花”是由申請人結合“絲綢之路、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以及其行業特點精心設計而成,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完全能發揮商標應有的區分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獨創商標的聯合保護,已經在與申請人主營業務相關的多個類別獲得初步審定,對申請人意義重大,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2、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整體外觀及呼叫方面差異明顯,完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相關規定,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該予以核準注冊。

 

       商標對比圖如下:

 

申請商標

18076172

引證商標

13689528

 

       (1)從含義方面分析:

 

       (1)從含義方面分析:

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精心選擇而成,具有獨特的代表意義。“絲路”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花”寓意“美好、生機盎然”。標識整體代表“絲綢之路更加美好、生機盎然”之意。申請人愿意為“絲路的美好”貢獻自身的一份力量。

 

引證商標“絲路飛花”中“絲路”與“飛花”均為固有詞組,其含義具有特定性。該商標是由“趙璿”申請注冊的,該申請人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該地區的民族刺繡非常知名。故商標中的“絲路”與申請人所在地的特色緊密結合設計而成,指“刺繡線條排列的方向”。“飛花”的百度詞典查詢為“紡織時飛散的棉花纖維”的含義。故,引證商標整體“絲路飛花”整體描述“刺繡時的線條以及紡織飛散的棉花纖維的狀態”。

 

       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含義整體差距明顯:

首先,從“絲路”一詞來看:申請人位于“新疆”,故標識中特指“絲綢之路”;而引證商標申請人位于“云南”,其所在區域與“絲綢之路”毫無關系,標識中的“絲路”特指“刺繡的線條排列方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絲路”一詞含義明顯不同。

 

其次,從“花”要素來看:申請商標中的“花”為引申義,代表“美好的愿景”,表達了絲綢之路的美好,以及申請人愿為之努力的目標。而引證商標中的“飛花”為固有名詞,指“飛散的棉花纖維”,突出一種飛散的狀態。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花”的含義也明顯不同。

 

第三,從整體結構上看:申請商標采用主謂結構呈現的整體,主語為“絲路”,修飾語為“花”。而引證商標采用兩個名詞并列呈現,為可以彼此拆分的兩部分。二者的結構明顯不同。

 

最后,從整體含義上看:申請商標整體表達“絲綢之路更加美好、生機盎然”之意;引證商標代表“刺繡時的線條以及飛散的棉花纖維的狀態”。兩商標的含義毫無關聯,整體差異較大,毫無近似可言。

 

       (2)從整體外觀方面分析:

申請商標“”采用類似楷體的描寫方法來設計,筆道流暢,瀟灑多姿,使商標看起來張馳有度,把申請人的情感賦予其中,點畫線條隨心書寫,千變萬化,以至所書之字似有生命的境界。申請商標整體給人端莊典雅、舒展大氣、利用得當之感。

 

引證商標“”四個漢字采用兩種筆體設計而成。“絲路”采用楷體書寫;“飛花”二字采用宋體書寫,使得左右兩側漢字字體大小不一,不同的設計給人復雜之感。并且第三個漢字“飛”采用繁體書寫,筆道較多,不易識讀。

 

所以,引證商標整體加入非常規設計要素,與規整設計的申請商標整體外觀區別明顯。相關公眾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將兩商標區別開來,根本不構成近似。

 

       (3)從呼叫方面分析:

申請商標根據其含義呼叫為“sī lù zhī huā”;而引證商標呼叫為“ sī lù” “fēi huā”兩部分。兩商標的“zhī”較“fēi”要素的呼叫不同,整體呼叫差距較大,易于區分。

 

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整體外觀及呼叫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

 

3、本案13689528號引證商標所有人為個人,經市場與網絡調查,沒有其授權的公司使用和宣傳該引證商標。申請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會對該引證商標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該申請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4、申請人及被授權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極為重視,以“絲路之花”為企業核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商標在商品上的推廣、使用,到宣傳冊、參加展會、網絡等的品牌形象展示,每個過程都是精心策劃,圍繞打造品牌進行。申請商標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應當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最終,經過我公司律師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商評委最終決定第18076172號“”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三、相關案件:

同時,“新疆冀新商業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的其他4枚商標通過駁回復審環節均予以初步審定。其中包括:第5類第18075818號、第32類第18076449號、第33類第18076591號“”商標;第32類第18208052號“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商標。

       相關決定書如下: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高沃代理“絲路之花”駁回復審成功并入選商評委《評審文書》案例

       四、案例評析:

通過上述判定可知,申請商標“絲路之花”與引證商標“絲路飛花”、“絲路棗花”、“絲路雨花”均不構成近似商標。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文字商標審查第3點規定: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并舉證“”與“”的案例。本案申請商標能夠予以初步審定完全符合上述《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商標駁回并不可怕,完全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環節進一步爭取商標權利。加強商標維權,高沃知識產權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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