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西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西麥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第三人史曉平關于第6722225號“西麥田園XIMAITIANYUAN”商標(被異議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88953號重審第1013號關于第6722225號“西麥田園XIMAITIANYUAN”商標異議復審裁定(簡稱被訴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商標信息】
被異議商標:
申請人:史曉平
指定使用商品:非醫用營養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
引證商標:
申請人:桂林西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燕麥片,麥片,加奶可可飲料,茶葉代用品,非醫用口香糖,
食用加奶粥,粥,谷制食品糊,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粉
【案情介紹】
被異議商標由史曉平于2008年5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初審公告后,在法定異議期內,西麥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作出(2011)商標異字第39319號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西麥公司不服該裁定,于2011年11月22日向商評委員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2013年10月9日,商評委作出第88953號《關于第6722225號“西麥田園XIMAITIANYUAN”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在非醫用營養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西麥公司不服該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一中院)提起訴訟,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04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商評委第88953號裁定,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評委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高行(知)終字第897號判決,維持原判。商評委補正了審理程序,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被訴裁定。西麥公司不服被訴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商評委就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非醫用營養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商品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標識由中文文字“西麥田園”和漢語拼音“XIMAITIANYUAN”組成,被異議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西麥田園”。引證商標為中文文字“西麥”。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且未形成區別于引證商標的新的含義,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字形、整體設計風格均相近,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非醫用營養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燕麥片;麥片”等商品雖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群組,但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系為類似商品。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88953號重審第1013號關于第6722225號“西麥田園XIMAITIANYUAN”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并責令被告就第6722225號“西麥田園XIMAITIANYUAN”商標所提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